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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民族大学印信管理办法

作者:超级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3-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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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民族大学印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青海民族大学校级印信管理,维护印信使用的规范性和严肃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海民族大学校级印信管理包括“中国共产党青海民族大学委员会”印章,“青海民族大学”印章,“青海民族大学”钢印,校党委书记、校长印章以及“中共青海民族大学委员会办公室”印章、“青海民族大学办公室”印章及有关印鉴和介绍信的管理。

第三条  校属各单位、部门、个人使用青海民族大学校级印信,须填写《青海民族大学印章使用审批单》,按管理权限审批后,到校办公室机要室办理。《青海民族大学印信使用审批单》作为用印凭据由司印人员留存,定期整理后归档。

第四条  校级印章使用范围及审批程序

(一)“中国共产党青海民族大学委员会”印章使用范围及审批

1、以党委名义发出的公文,经党委书记或党委主管副书记签发后办理用印。

2、以党委名义上报的一般性报表、材料等,经填报单位、部门领导签字盖章后办理用印。

3、以党委名义上报的重要报表、材料等,经党委书记或党委主管副书记审核签字后办理用印。

4、入党志愿书经党委主管副书记审批后办理用印。

5、出国审批材料,经党委书记或党委主管副书记审核签字后办理用印。

6、其它事由用印,审批程序由校办公室主任酌定,重要材料用印须经党委书记或党委主管副书记审批,一般材料用印由校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字后办理用印。

(二)“青海民族大学”印章使用范围及审批

1、以青海民族大学名义发出的公文,经主管校领导签发后办理用印。

2、合同书、协议书、意向书、委托书等法律文书,经校长(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审核签字后办理用印。

3、涉及房产、土地、资金、车辆等资产的材料,经校长(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审核签字后办理用印。

4、上报的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外事报表及常规登记表、推荐表、情况说明等材料,经填报单位、部门领导或专门负责人员签字盖章、主管校领导审核签字后办理用印。

5、一般性的学术项目审批、立项、结题等,经科技处领导或专门负责人员签字,并报校办主任审批签字后办理用印。

6、开立、注销银行账户,经主管校领导签字后办理用印。

7、毕业证、结业证、肄业证用印,须由发证主管部门列出详细名单、加盖本单位公章,并由本单位领导或专门负责人员签字,主管校领导审核签字,交校办公室机要室留存后办理用印。

8、因公办理出国手续,应先到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办理相关事宜,由国际教育交流中心主任签字盖章并报主管校领导签字后办理用印。

9、以学校名义刊登广告、对外发布邀请,经主管校领导签字后办理用印。

10、个人办理身份、工资等证明用印,先到组织人事处或财务处开具相关证明,经主管校领导审核签字后办理用印。

11、学生在读、毕业、学位证明,先到学生本人就读的院系及管理部门,由院系、部门领导在证明件复印件上签字盖章,经主管校领导审核签字后在证明件原件上办理用印,院系、部门领导签字盖信的复印件由校办公室机要室留存。

12、校级表彰、奖励、处分等用印,经主管校领导签字后办理用印。

13、其它事由用印,审批程序由校办公室主任酌定,重要材料用印须经主管校领导审批,一般材料由校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字后办理用印。

(三)“青海民族大学”钢印使用范围及审批

1、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学生证、工作证、退休证、职称证等证书、证件用印,须由发证主管部门列出详细名单、加盖本单位公章,并由本单位领导或专门负责人员签字,主管校领导审核签字,报校办公室留存后办理用印。

2、学位证用印,需持青海民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文件,并经主管校领导审核签字后办理用印。

3、其它材料用印,须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办理用印。

(四)校党委书记、校长(法人代表)名信

1、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学位证书用印,须由发证主管部门列出详细名单、加盖本单位公信,并由本单位领导或专门负责人员签字,主管校领导审核签字,报校办公室留存后办理用印。

2、合同书、协议书、意向书、委托书等法律文书如需盖校长名信,须经校长本人或其委托的其他校领导审核签字后办理用印。

3、以青海民族大学党委或青海民族大学名义上报的各种材料,如需盖校领导名信,须经领导本人或其委托的其他校领导审核签字后办理用印。

4、其它材料用印,须经领导本人审批后办理用印。

(五)“中共青海民族大学委员会办公室”印章、“青海民族大学办公室”印章的使用范围及审批

“中共青海民族大学委员会办公室”印章、“青海民族大学办公室”印章用于以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通知、证明、介绍信等。以校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各种文件和通知,须经校办公室主任签发后方可用印。

(六)中共青海民族大学委员会、青海民族大学介绍信的使用

中共青海民族大学委员会、青海民族大学介绍信分别盖“中国共产党青海民族大学委员会”“青海民族大学”印章,用于校内工作人员外出开会、调研、联系工作等。各单位、部门如需开介绍信,应持本单位、部门介绍信到校办公室机要室换学校介绍信。

第五条  二级单位印章的制发、更换及管理

(一)需制作印章的单位必须是被正式批准的合法机构。

(二)申请刻制或更换印章的二级单位需提交请示,写明申请的原由、印章名称,报送校办及相关校领导审批。

(三)经审批同意后,由刻制印章单位持学校介绍信、相关证明文件、经办人身份证到公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到其指定的持有特种行业营业执照的刻字单位制作公信。

(四)印章制作完毕后,印章使用单位需到校办公室办理印模登记,以备查考;印章的颁发、启用、作废须由校办公室正式行文。

(五)按照国家印章管理规定,印章的形状为圆形,中间为五星或党徽(镰刀斧头),五星或党徽外刊机构法定名称。

(六)学校非独立法人的二级单位,无权使用该单位印章代表学校对外签署任何文件,如担保、合同、协议、证明、聘书等。

(七)学校二级单位的印章一般只作为业务工作用印,在校内使用;用印应按制度办理,事先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凡不具备批准手续,一律不能用印。重要用印须有登记或存根,以便备查。

(八)学校各党总支、直属支部及二级单位行政公章等的使用由其负责人负责。

第六条  印信的日常管理

(一)青海民族大学校级印信由学校办公室机要室专人专处保管。

(二)司印人员不得将印信随意放在办公桌上,不得转借他人。未经校办公室主任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印信带出专管区。确实需要带出的,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司印人员要随行监督用印,并确保印信送、停、返过程中的安全,印信不得在学校办公室以外的任何地方过夜。

(三)司印人员用印前,应认真核对《青海民族大学印信使用审批单》,未填写《青海民族大学印信使用审批单》及签署不全的不得盖信,用印材料内容填写不全的不得盖信。

(四)用印位置应骑年盖月,不压正文;印迹要端正、清晰;“中国共产党青海民族大学委员会”印章与“青海民族大学”印章并列用印时,党委印章要置前,印章之间要留有间距,严禁出现印章交叉互盖的现象;严禁校级印章与校属部门印章同时盖在一个区域。

(五)不得在空白证件、表格、纸张上使用印章。

(六)不得开空白介绍信。

(七)印信管理的责任

1、因对印信保管不善,造成印信损坏、丢失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2、审批部门或单位把关不严,用印后造成错误和损失的,根据情节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并追究单位或部门领导责任。

3、未经批准自行留存、使用应予销毁或上交的印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4、对违规、非法使用印信,或私刻假冒印章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附则

(一)青海民族大学校属部门、单位印信的管理和使用参照本办法。

(二)本办法的解释权归青海民族大学办公室。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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